以判定为基础提出上诉请求又在事实部门否认判定,法官说我太难了

时间:2023-05-17 10:53 作者:开云app官方网站入口
本文摘要:作者:王道勇 状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一、案例索引最高院《海天建设团体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二审民事讯断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62号,审判长李延忱,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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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道勇 状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一、案例索引最高院《海天建设团体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二审民事讯断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62号,审判长李延忱,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二、案情简介发包方:盛泰公司承包方:海天公司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第十一条第2款以及《增补协议》明确约定,盛泰公司应在海天公司提供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即在2016年12月23日前)完成竣工结算审核,逾期视为同意按海天公司送审的结算价为最终审定的结算总价。盛泰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海天公司公证邮寄送达的结算资料后,虽予以回函要求完善资料,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海天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存在所谓不完善之处。

相反海天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盛泰公司已收到全套结算资料。因此,可以证明盛泰公司已明确拒绝举行结算审核,海天公司认为应当以海天公司送审的结算价为最终审定的结算总价。一审云南高院认为,海天公司虽然于2016年6月24日向盛泰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但盛泰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回复函》,要求海天公司完善资料。

双方在结算问题上发生分歧后,并未在结算审核期内进一步商量;海天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时,结算审核期亦未届满,故海天公司关于应当以其报送结算总价为最终结算价的诉讼主张不能建立。依盛泰公司申请并经一审法院准许,一审法院委托云南云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海天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造价举行判定,判定意见为:海天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71,573,641.92元。该判定意见法式正当,依据充实,判定机构亦到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和一审法院的质询,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异议,判定机构亦作出了合明白释,判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海天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判定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之划定,一审法院对判定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71,573,641.92元。海天公司不平一审讯断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的焦点: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判定造价定案还是根据承包方送审造价定案?即一审云南高院对案涉工程总价款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最高院裁判摘要海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凭据盛泰公司申请并经一审法院准许,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判定机构就海天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造价举行司法判定。判定机构出具判定结论后,该判定机构的判定人员到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以及一审法院的质询,并就各方所提出的质询作出了合理的回复。故此,该判定结论应看成为认定本案诉争工程总造价的依据。

根据该司法判定结论,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71,573,641.92元。海天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价款应依照其在2016年6月24日向盛泰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予以认定,但经本院二审当庭核实,海天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改判盛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73,310,067.21元的组成,是在一审讯断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金额29,314,417.92元基础上,加上其不认可的付给吴XX的38,200,166元,以及人工费差额5,795,483.29元盘算得来。

据此可以认定,海天公司二审上诉所请求的工程款数额是以一审判定结论为基础。由上可知,海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和理由存在矛盾之处,其上诉请求以一审判定结论为基础,而其详细的事实和理由却明确表现不认可该判定结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执法举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举行审理。凭据上述执法和司法解释的划定,当事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属二审法院的审查规模。上诉请求是当事人提起上诉所期望实现的诉讼目的,事实和理由是据以证明其诉讼目的具有合理性的依据。

因此,上诉请求更具有基础性,在二者之间泛起矛盾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请求举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也划定,除一审讯断违反执法的克制性划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正当权益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凭据判定结论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71,573,641.92元并无不妥。四、启示与总结本案海天公司一方面不认可判定,认为应当以送审造价作为结算依据,另一方面又以判定为基础提出上诉请求,最高院认为上诉请求具有基础性,在上诉请求与上诉的事实理由矛盾的情况下,围绕上诉请求举行审理,有鉴于此,对海天公司主张的“结算以送审造价为准”不予审理。我们作为状师在署理案件时应当充实尊重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有时上诉状拿给当事人盖章时,当事人往往认为需要添加他认为有原理的工具,有时甚至另有分歧、僵持,最终无奈让步,谁叫他们是我们的衣食怙恃呢?可是对于当事人显着错误、矛盾的理由和看法,最终可能导致案件泛起严重倒霉局势的,不能随意迁就,应当耐心地予以解释说明,分析利弊,须要时还要做笔录。以判定为基础提出上诉请求又在事实部门否认判定,法官说我太难了,其实状师更难!图片来自网络(朋侪圈或自拍),图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及权属,请通知本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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