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附全文)

时间:2023-05-27 10:53 作者:开云app官方网站入口
本文摘要:(2012年9月18日 财行〔2012〕296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司法局: 为增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凭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划定精神, 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治理要求,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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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 财行〔2012〕296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司法局:  为增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凭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划定精神, 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治理要求,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实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措施》要求,联合当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当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详细措施,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存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试行)  附件: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凭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事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治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牢狱治理、劳动修养治理(强制隔离戒毒治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整、安置帮教、执法援助、执法监视、司法协助、宁静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灵活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恒久牢固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体例控制、规范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厅(局), 凭据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划定,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当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的详细措施,并报财政部和司法部存案。

  第二章 体例治理  第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规模包罗:牢狱治理、劳动修养治理(强制隔离戒毒治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整、安置帮教、执法援助、执法监视、司法协助、宁静生产督察等负担执法执勤职能的业务部门。  不负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八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体例依据下列因素审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体例;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事情量;  (三)执法执勤地域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生长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体例审定的因素。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划分审定体例。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体例审定应坚持倾斜执法执勤一线、服务司法业务、统筹思量、严格控制的原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牢狱、劳教所、戒毒所体例原则上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尺度(试行)〉的通知》(财行〔2010〕294号)划定的不凌驾每6人1辆的配备尺度审定。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体例参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尺度审定。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体例根据低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尺度审定。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体例审定应坚持保障事情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思量执法执勤任务特殊需要及交通、地理、气候、地方财力等因素。

  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体例根据下列法式举行审定:  (一)司法部执法执勤用车体例由财政部审定。  (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执勤用车体例,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凭据中央、财政部和司法部等部门有关体例审定的划定,联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审定体例意见,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司法行政部门无论以何种方式、何种资金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都应纳入本单元车辆体例治理。  第三章 配备更新尺度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的有关划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尺度: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 6升(含)以下、价钱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事情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 8升(含)以下、价钱18万元以内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 5升(含)以下、价钱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原则上不凌驾45万元。

  用于重大执法执勤任务和因地理情况或事情性质特殊,确需凌驾上述尺度配备的,司法部应当专项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凭据司法业务事情需求和有关技术尺度,联合当地经济生长情况,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钱,配备尺度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钱,是指车辆购置价钱(即发票价钱),不包罗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用度。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津贴后的价钱为计价尺度。

  第十四条 使用年限凌驾8年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以更新,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到达上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满足办案业务事情需要、确需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 司法行政机关应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凭据执法执勤用车体例、配备更新尺度和现状,体例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设置使用治理  第十六条 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体例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执法执勤用车治理划定予以审核,并统筹摆设购置用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划定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并继续沿用现行标志图案。相关车辆需要喷涂标志图案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划定统一管理,报司法部批准;涉及侦核办案等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不喷涂司法警车制式外观,但应当单独挂号,增强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治理,建设健全各项使用治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调养成本。

  (一)严格根据公安部《警车治理划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二)建设健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审批治理制度和批准使用责任制。  (三)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治理,统一调理,提高使用效率。  (四)凭据各种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设使用挂号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视。

  (五)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用度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体例、超尺度配备, 以种种名义借用、 占用下属单元或其他单元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向导干部牢固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等设置或豪华内饰。  (六)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七)其他违反本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用度定额尺度,并根据体例内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量审定其运行用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情况统计陈诉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元和当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措施》和本措施,增强内部监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增强对本单元及其所属单元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的监视检查,堵塞治理毛病,实时发现问题,按划定纠正和处置惩罚。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划定的执行情况举行日常监视和专项检查,实时发观问题,并举行纠正和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事情,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视检查。对违反划定超体例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同级财政部门不予摆设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对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预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划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视,并纳入向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超体例、超尺度、摊派款子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

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优先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公然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违反划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刻换回、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司法部卖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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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治理的划定,凡与本措施相抵触的,根据本措施执行。公布时间: 2012-09-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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