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免罚形式,允许处罚8种严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详细分析了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首次明确了8种受到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脑出血等导致污染防治设施短时间运行的非主观故意因素,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停车限产措施,在24小时内增加污染物废气。而且日平均值不是微克;废气污染物微克,常规污染物单因子微克倍数为0.1倍,调查已完成,次日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经责令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在环境违法行为管理严格、处罚严厉的背景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授予和处罚形式的确认不利于希望和引导企业及时纠正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优化服务经营环境的最重要措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办公室主任刘婷解释说。据悉,《裁量基准》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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